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呂震浤
- 當事人定昌洗衣器材有限公司、許淑貞即潔欣商店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89號 債 權 人 定昌洗衣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震浤 債 務 人 許淑貞即潔欣商店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51,82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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