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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85號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7 日

聲請人
周威廷
相對人
勝騏置產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莊心富
相對人
人 號
相對人
勝騏營造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莊大德
相對人
相對人
勝騏農牧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歐陽勝紅
相對人
相對人
莊大慧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票據法第123 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等所共同簽發票載金額為新臺幣4,170萬元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然查其所提相對人等共同簽發之本票所載付款地為高雄市,非屬本院轄區;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宥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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