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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7 日
  • 法定代理人
    莊心富、莊大德、歐陽勝紅

  • 原告
    周威廷
  • 被告
    勝騏置產有限公司法人勝騏營造有限公司法人勝騏農牧有限公司法人莊大慧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85號 聲 請 人 周威廷 相 對 人 勝騏置產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莊心富 人 號 相 對 人 勝騏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莊大德 人 相 對 人 勝騏農牧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歐陽勝紅 人 相 對 人 莊大慧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票據法第123 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等所共同簽發票載金額為新臺幣4,170萬元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然查其所提相對人 等共同簽發之本票所載付款地為高雄市,非屬本院轄區;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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