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號
- 原告
- 濬紳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瑩瑩
- 訴訟代理人
- 蔡菘萍律師
- 被告
- 尚慶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金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慶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4 萬7,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99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