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王再生即和發水泥瀝青預拌廠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秀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玉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5 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 200 萬元,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1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