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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4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蔡旻穎

原告
中大電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淑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武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4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43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9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旻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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