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4號
- 原告
- 中大電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淑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武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4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43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9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