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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6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黃建都

上訴人
泉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門縣立體育場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74,0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0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建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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