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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9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0 日

債權人
周慧芬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徐宗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復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可參。

二、經查,依據債權人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之原因及事實」欄,關於其係受僱於速快輸出股份有限公司等之記載,以及其所提出之釋明文件即「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關於投保單位為速快輸出股份有限公司等之記載,可知與債權人間有勞動契約關係之主體,乃為速快輸出股份有限公司,並非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徐宗逸個人,故債權人本於勞動契約而得依據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等規定,請求應負責給付資遣費、提撥勞工退休金之債務人,即應為速快輸出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向法定代理人徐宗逸個人為該等請求,乃無理由。又按經濟部公司登記公示資料,速快輸出股份有限公司係登記在「台北市文山區」,並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是債權人亦不得向本院聲請對速快輸出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至於債權人所稱速快輸出股份有限公司已歇業乙節,因按經濟部公司登記公示資料及公司法之相關規定,速快輸出股份有限公司僅係停業中,法律上之公司法人格仍然存在,故尚無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而無從請求之情事,附帶敘明。

三、綜上,爰依首開規定,裁定駁回債權人之本件支付命令聲請。另債權人亦未依法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惟因本院已裁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是無再請債權人補繳,惟債權人若對駁回裁定有不服者,除按下述四辦理外,並請向本院補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俾符合聲請支付命令之法定程式。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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