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5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31號債 權 人 研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進興 債 務 人 金穩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木泉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1,729,031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5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