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2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78號債 權 人 金三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逸群 債 務 人 工祿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碧鳳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39,4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