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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1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5 日

聲請人
李增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557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件所示之股票,聲請公示催告,該股票之發行公司「福峰國際製酒股份有限公司」,設於彰化縣○○鄉○○路00○0○00○0號,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宥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11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1   福峰國際製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蕭明仁) 105NZ0000000 000NZ0000000 000ND0000000  3    3,000  2  105NZ000000 000NE000298 2 20,000  3  105NX0000000 1 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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