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1號
- 聲請人
- 李增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557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件所示之股票,聲請公示催告,該股票之發行公司「福峰國際製酒股份有限公司」,設於彰化縣○○鄉○○路00○0○00○0號,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宥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11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1 福峰國際製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蕭明仁) 105NZ0000000 000NZ0000000 000ND0000000 3 3,000 2 105NZ000000 000NE000298 2 20,000 3 105NX0000000 1 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