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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3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1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3號

聲請人
李俞廷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又1日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支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3號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票據號碼 │受款人││ │ │ │ (民國) │(新台幣) │ │ │├──┼─────┼──────┼──────┼─────┼──────┼───┤│ 1 │隆易水電工│台灣土地銀行│109年12月31 │23,000元 │SCAA1891030 │御品工││ │程有限公司│金城分行 │日 │ │ │程行 │├──┴─────┴──────┴──────┴─────┴──────┴───┤│備註:本件支票發票人欄位蓋有隆易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之大章、(法定代理人)李松財之││ 小章。 ││ 御品工程行為聲請人李俞廷獨資之商號。 │└───────────────────────────────────────┘★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裁定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如有錯誤請聯絡承辦股更正),確認無誤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

二、如未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參照)。

三、聲請人得於聲請網站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四、請聲請人自主文第三項申報權利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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