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85號
- 聲請人
- 周威廷
- 相對人
- 勝騏置產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莊心富
- 相對人
- 人 號
- 相對人
- 勝騏營造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莊大德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勝騏農牧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歐陽勝紅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莊大慧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票據法第123 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等所共同簽發票載金額為新臺幣4,170萬元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然查其所提相對人等共同簽發之本票所載付款地為高雄市,非屬本院轄區;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宥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