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7 日
- 當事人周威廷、勝騏置產有限公司、莊心富、勝騏營造有限公司、莊大德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85號 聲 請 人 周威廷 相 對 人 勝騏置產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莊心富 人 號 相 對 人 勝騏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莊大德 人 相 對 人 勝騏農牧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歐陽勝紅 人 相 對 人 莊大慧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票據法第123 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等所共同簽發票載金額為新臺幣4,170萬元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然查其所提相對人 等共同簽發之本票所載付款地為高雄市,非屬本院轄區;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宥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