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8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30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8 日

聲請人
王柏翔
相對人
宜居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信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21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19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8年度存字第2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因聲請人與相對人黃信義和解,已撤回假扣押執行程序,並通知黃信義於21日內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聲請返還本件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提存書、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等為證。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明,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查核無誤,惟聲請人依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21號民事裁定係為相對人宜居營造有限公司供擔保,聲請執行宜居營造有限公司之動產及存款債權,是於撤銷假扣押執行後,依法應向受擔保利益人即宜居營造有限公司催告行使權利。聲請人未合法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依首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與法律規定要件不符,應予駁回。至若聲請人於取得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之證明文件,或已另行合法定期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後,仍得聲請返還本件擔保金,併予敘明。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