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禾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奎瑛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金門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楊鎮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本院110年度建字第1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核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本院於110年11月30日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敗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19,119,7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0,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