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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3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莊深淵王鴻均黃俊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13號

上訴人
兩岸雲大數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漢泉
被上訴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學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莊深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法 官 王鴻均

法 官 黃俊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紹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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