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1 日
- 法官莊深淵、王鴻均、黃俊偉
- 法定代理人王漢泉、吳學蘭
- 上訴人兩岸雲大數據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電信分公司法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13號上 訴 人 兩岸雲大數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漢泉 被上訴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學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王鴻均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黃紹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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