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房屋優先購買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6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號原 告 莊振源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被 告 青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振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屋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 。又優先承買權為財產權之一種,其因此涉訟,應就其爭買之標的物價額計算裁判費用(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83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原告就金門縣○○鎮○○路0 段00巷00弄0號(下稱系爭建物)有優先承買權存在,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為系爭建物之交易價額,即以原告若得優先承買系爭建物之拍定金額計算之。而系爭建物於109年8月28日於本院106年 司執字第3049號執行案件第三次拍賣程序中以新臺幣(下同)358,998元拍定,即應以上開拍定金額為本件訴訟價額之核定,故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李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