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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黃佩穎

原告
金暐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誠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元鴻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8萬57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95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佩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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