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9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號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再生即和發水泥瀝青預拌廠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秀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5 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 200 萬元,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1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旻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蔡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