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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蔡旻穎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號

上訴人
原告
王再生即和發水泥瀝青預拌廠
原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秀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5 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 200 萬元,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1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旻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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