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60號
- 債權人
- 瑨懋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武詳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金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聲請支付命令必備之程式。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違反上開規定者,經命定期補正,仍未補正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金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惟債權人並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6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10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通知於111年10月19日送達於債權人,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