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1 日
- 當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木贊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9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務 人 陳木贊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192,608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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