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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1 日

  • 當事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林建新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4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林建新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之20日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9,897元,及自民國107年1月2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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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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