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7 日
- 當事人京安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洪秀暖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61號 債 權 人 京安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軒 債 務 人 洪秀暖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之20日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012,401元,及自民國108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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