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0 日
- 當事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蔡政宏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0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蔡政宏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8,350元,及其中27,635元自民國111年4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民事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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