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8號
- 聲 請 人
- 莉豐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莉
- 關 係 人 簡戴貴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附記:
一、聲請人收到裁定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聲請人得於「民事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狀」到達法院7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三、請聲請人於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裁定正本或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票據號碼 1 莉豐建設有限公司 台灣企銀金門分行 111年3月30日 100萬元 AJ0000000 2 111年4月14日 100萬元 AJ0000000 3 111年4月30日 100萬元 AJ0000000 4 111年5月15日 100萬元 AJ0000000 5 111年5月15日 100萬元 AJ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