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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8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9 日

聲 請 人
莉豐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莉
關 係 人 簡戴貴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附記:

一、聲請人收到裁定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聲請人得於「民事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狀」到達法院7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三、請聲請人於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裁定正本或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票據號碼 1 莉豐建設有限公司 台灣企銀金門分行  111年3月30日   100萬元   AJ0000000  2    111年4月14日   100萬元   AJ0000000  3    111年4月30日   100萬元   AJ0000000  4    111年5月15日   100萬元   AJ0000000  5    111年5月15日   100萬元   AJ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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