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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蔡旻穎

原告
京安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秀暖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6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7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2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旻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鼎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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