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麟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再文
- 訴訟代理人
- 吳奎新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吉林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洪和成間請求返還動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1萬1,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2,9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