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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8號

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王鴻均

上訴人
即被告
金門樂活假期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尊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金門縣政府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聲明不服,經核,判決主文第1、2項因經濟目的同一,僅擇其最高額定此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727萬3772元。另主文第3項係附帶於返還系爭土地占用部分為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不併算其價額。又主文第4、5項部分係獨立請求,上訴利益分別為2497萬5000元及1萬5389元,應併計算(參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11年度抗字第12號裁定)。是本件上訴利益合計1億226萬4161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15389=0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6萬4218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珉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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