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5 日
- 當事人金沙假日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徐金鳳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1號 聲 請 人 金沙假日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金鳳 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股東(會)承認及催告或 通知債權人之證明資料,逾期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無限公司清算人應 於清算完結後15日內,造具結算表冊,送交各股東,請求其承認,如股東不於1個月內提出異議,即視為承認;清算人 應於清算完結,經送請股東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公司變更章程、合併及解散,應經股東表決權2/3以上之同意 ,除前項規定外,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92條前段 、第9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 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①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②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檢具經濟部函、清算申報書、營利事業清算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惟未提出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以及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玉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蔡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