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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1號

聲報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魏玉英

聲請人
金沙假日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金鳳

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股東(會)承認及催告或通知債權人之證明資料,逾期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無限公司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後15日內,造具結算表冊,送交各股東,請求其承認,如股東不於1個月內提出異議,即視為承認;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經送請股東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公司變更章程、合併及解散,應經股東表決權2/3以上之同意,除前項規定外,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92條前段、第9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①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②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檢具經濟部函、清算申報書、營利事業清算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惟未提出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以及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玉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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