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陳報清算人就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2 日
- 當事人謝昇遠、金門元宇宙基地有限公司
要件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6號 聲 請 人 謝昇遠 相 對 人 金門元宇宙基地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清算人就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備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業務不振,經全體股東決議解散,並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經報請經濟部以111年6月23日經授中字第11133381890號函准予解散登記在案,爰依法聲 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定有明文。次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二、清算人資格之證明;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 規定甚明。 三、經查,聲請人具狀向本院聲報清算人,業已提出經濟部111 年6月23日經授中字第11133381890號准予解散登記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名冊、股東之解散及選任清算人同意書、願任清算人同意書、公司章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股東同意書、清算人資格證明,及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報紙公告等件可稽,本件聲報清算人就任,應屬適法,准予備查。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玉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蔡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