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洋基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鄭琦陽、洪禎鎂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41號 債 權 人 洋基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琦陽 債 務 人 洪禎鎂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6,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