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6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30 日

債權人
林梅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宗義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且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及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依其提出之證據足認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與實際不合而言。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反之,票據上倘未有發票人之簽名,或其簽名不清,難以辨識者,難命其應負票據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宗義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之票載號碼IE0000000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所示,其上僅有芯美國際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李祖明之印文,而未見許宗義以自己名義而為之簽章,是自形式上觀之,難認債務人許宗義為上開支票之發票人,是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簽發上開支票,欲對債務人請求給付票款為無理由,揆諸前開說明,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