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85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85號
- 債權人
- 黃玉菲
- 債權人
- 林彩鳳
- 債權人
- 許玉萱
- 債權人
- 王珍雅
- 債務人
- 兩岸金廈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凌玲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黃玉菲給付新臺幣(下同)273,614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債權人黃玉菲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林彩鳳給付144,100元,及自111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債權人林彩鳳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許玉萱給付255,750元,及自111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債權人許玉萱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王珍雅給付128,700元,及自111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債權人王珍雅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及民事補正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