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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葉健中
  • 被告
    黃秉揚即環揚企業社法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9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葉健中 債 務 人 黃秉揚即環揚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29,302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3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13計算之利息,及自111年5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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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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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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