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9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4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93號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葉健中
債務人
黃秉揚即環揚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29,302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13計算之利息,及自111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