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93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93號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代理人
- 葉健中
- 債務人
- 黃秉揚即環揚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29,302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13計算之利息,及自111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