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6 日
- 當事人研鑽有限公司、劉進興、金穩建營造有限公司、李木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40號 債 權 人 研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進興 債 務 人 金穩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木泉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42,867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