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92號
- 債權人
- 沈淇承即盈誠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德金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亦定有明文;復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德金工程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之主事務所位於臺中市○○區○○○街00號8樓之3,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明細1紙在卷可稽,因債務人主事務所所在地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