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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31 日

  • 原告
    李俞廷即御品工程行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4號 聲 請 人 李俞廷即御品工程行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又1日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支票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台幣) 票據號碼 受款人 1 隆易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台灣土地銀行金城分行 109年12月31日 23,000元 SCAA0000000 御品工程行 備註:據聲請人於前案之陳報,本件支票發票人欄位蓋有隆易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之大章、(法定代理人)李松財之小章。御品工程行為聲請人李俞廷獨資之商號。 ★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裁定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如有錯誤請聯絡承辦股更正),確認無誤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 二、如未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參照)。 三、聲請人得於聲請網站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四、請聲請人自主文第三項申報權利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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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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