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7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9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0 日

聲請人
林聖閔
關係人
三晰電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素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聲請人收到裁定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聲請人得於「民事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狀」到達法院7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三、請聲請人於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裁定正本或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林聖閔即萬欣水電材料行 台灣企銀金門分行  111年10月31日    63,922元   AK00000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