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承攬契約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宏發展業有限公司、王凱弘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5號 原 告 宏發展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凱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杰工程行間請求承攬契約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柒拾陸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23萬9,250元,參照上開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2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黃紹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