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號
- 被告
- 元將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柏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定作人請求承攬契約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3,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1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2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定作人請求承攬契約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3,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1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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