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李政德即瓏富起重工程行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5號原 告 李政德即瓏富起重工程行 辛麗明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7日以111年度補字第1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5月20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按,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李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