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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8號

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王鴻均

原告
金門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楊鎮浯
訴訟代理人
李志澄律師
被告
金門樂活假期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尊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所繳裁判費不足。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固定有明文。惟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範圍,若僅就利息或其他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部分為請求者,仍應依其價額,以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又附帶請求與主請求標的間須具有主從關係,且附帶請求係隨主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存在而發生者,始有該條項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210號、108年度台抗字第148號裁定要旨可資參照。是究屬附帶請求或獨立請求?訴訟標的價額可否併算?在當事人處分權主義下,應依原告之聲明方式加以判斷。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因請求之經濟目的同一,僅擇其最高額之聲明第1項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727萬3772元【計算式:(39757.05+5698.11)×1700=00000000】。另聲明第3至5項依原告聲明方式以觀,已屬獨立請求而非單純附隨於主請求之標的,允宜併計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億5906萬426元(計算式:00000000+522498+00000000+15389=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萬6839元。茲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70萬4296元,尚須補繳64萬254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施人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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