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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黃佩穎

聲請人
杰龍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玓
代理人
陳玉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佩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偉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111年度除字第1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票據號碼 受款人 1 臺灣銀行金門分行 臺灣銀行金門分行 92年9月1日 170,000 0000000 金門縣金沙鎮公所 備註:依經濟部商業司登記公示資料記載,杰龍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該公司向本院陳報其尚未完成清算,清算中之法定代理人為陳玉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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