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號
- 聲請人
- 杰龍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玉玓
- 代理人
- 陳玉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111年度除字第1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票據號碼 受款人 1 臺灣銀行金門分行 臺灣銀行金門分行 92年9月1日 170,000 0000000 金門縣金沙鎮公所 備註:依經濟部商業司登記公示資料記載,杰龍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該公司向本院陳報其尚未完成清算,清算中之法定代理人為陳玉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