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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0 日

  • 當事人
    曾麗娟王玉婕鄧雅文即雲水瑤私房料理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30號 債 權 人 曾麗娟 王玉婕 債 務 人 鄧雅文即雲水瑤私房料理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曾麗娟給付新臺幣(下同)59,500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500元。 二、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王玉婕給付52,500元,及自112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及陳報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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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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