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尚瑞強
-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陳文欽、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自民國94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4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文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自民國9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文欽於93年11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有關 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付本息,經債權人迄次催索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㈡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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