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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文欽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自民國94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4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文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自民國9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文欽於93年11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有關 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付本息,經債權人迄次催索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㈡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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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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