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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5 日
  • 法定代理人
    徐凱隆、羅啓和

  • 原告
    世宏水電行
  • 被告
    維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世宏水電行 法定代理人 徐凱隆 相 對 人 維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啓和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11年度司裁全字第31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者,與前項起訴有同一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依前揭規定,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貴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貴院以112年度司執全字第1號受理,將聲請人之財產在新臺幣(下同)3,351,145元之範圍內假扣押查封在案,但 相對人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規定,聲請貴院裁定命其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維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債權,聲請本院為假扣押裁定,並持本院111年度司裁全字第31號民事裁定向本院聲請假扣押執行 (經本院112年度司執全字第1號受理),固據本院調閱上開假扣押裁定及假扣押執行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惟相對人業已聲請本院對聲請人世宏水電行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11 年度司促字第1490號受理,經查,前揭聲請假扣押所保全請求之原因事實,與相對人聲請支付命令之部分原因事實相同,均係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買賣高低壓配電盤及追加保護電驛、集合式電表、線槽之價金合計3,351,145元為請求,相 對人並於聲請支付命令時,另增加請求維修費用24,844元,是債權人聲請假扣押裁定之聲請金額為3,351,145元,聲請 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金額則為3,375,989元。是聲請人再請 求限期起訴,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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