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5 日
- 法官蔡旻穎
- 法定代理人羅啓和
- 原告維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1號 原 告 維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啓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宏水電行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90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3446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39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黃紹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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