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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魏玉英

原告
即上訴人
新旺辦公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龍健
訴訟代理人
林圳吉

葉信義

上列原告即上訴人與被告金日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4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4,7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玉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蔡翔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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