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14 日
- 法官王鴻均
- 法定代理人邱翠蓮
- 原告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7號 原 告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翠蓮 訴訟代理人 周志羽律師 鐘秉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利安通工程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額裁判費。按強制執行法第14條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其價額應以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具有之利益以為斷。查原告就其起訴聲明第1項請求撤銷本院強制執行程序,所針對執行標的物 之價額,已陳明其尚未鑑價、無法陳報,是現狀僅得就起訴聲明第2項為核定。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起訴聲明第2項,應核定為原告請求排除調解筆錄作為執行名義所受之利益即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8000元,原告起訴時僅繳納1萬7335元,尚應補繳17萬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王珉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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