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06號
- 債權人
- 楊惠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朱安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去年他標到警局的派遣工,還欠我去年12月份的薪資不給,共30,616等語。
三、經查,債權人提出到院之勞務派遣契約書立合約人為甲方雲水瑤私房料理、乙方為楊惠綿,而朱安東為雲水瑤私房料理之代理人。另雲水瑤私房料理為鄧雅文之獨資商號,有金門縣政府提供到院之雲水瑤私房料理商業登記抄本1份在卷可稽。因朱安東僅為甲方雲水瑤私房料理即鄧雅文之代理人,而非契約當事人,是債權人尚不得據契約對其為上開請求,核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