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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0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6號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債務人
鑫富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耀緯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53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334433、Y008223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1年11月止,共積欠電信費10,530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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